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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飞行员主动离职,却引发劳动争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二审四名飞行员起诉国航案。
纠纷因为飞行员主动离职引起,万先生的诉状显示,他从1996年11月起与国际航空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担任飞行工作。去年1月31日,向国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书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要求国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及相关档案的移交手续。但是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满30个工作日后,没有办成。于是他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国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人事档案、社保、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空勤人员体检档案的转移手续。其他三人的情况与他相似。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飞行员们的诉求。国航不服,提出上诉。
国航上诉认为,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事实。强调,国航虽承继原中国西南航空公司民事权利义务,但并未实际履行西南航空与万先生等人的劳动合同,而由国航西南分公司与他们建立并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关系,西南分公司才是实际用人单位,同时,国航认为四名飞行员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并未因飞行员单方面通知国航解除劳动关系而解除,飞行员在没有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前,没有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国航不应为他们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的转移手续。
飞行员的代理人认为,国航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国航认为与四名飞行员已经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却与他们没有劳动关系,那么国航的行为违法程度更加严重。同时指出违约金不是解除劳动关系和办理档案的前提条件,违约金的支付,如果双方没有争议,协商一致可以支付。如有争议,用人单位一方可另行起诉,但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依法解除。飞行员们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