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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省外来深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外来深人员申报确认广东省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人力资源(组织人事)局按管理权限负责,审核通过的,出具“深圳市(XX)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以下简称“审核证明”),作为在我市办理人才引进、聘任、社保等业务的凭证;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发证条件的,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或授权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作为在我省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相关业务的凭证。
二、省外来深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提交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评审表;
(二)通过以考代评方式取得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提交省外实行以考代评的政策文件、考试报名表;
(三)申报确认有职(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交相应的职(执)业资格证书;
(四)取得省外专业技术资格时获得的中专及以上学历证明材料;
(五)1999年及以后取得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提交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明材料;
(六)2002年及以后取得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提交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明材料;
(七)《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本市“审核证明”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审核证明”继续有效,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可按本通知要求申请核发相应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径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附件: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06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