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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上海12月11日电(记者王有佳)《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在今天上海市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徐爱平表示,目前,上海市工伤保险制度对各类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各类职业人群都实行了覆盖,近年来,上海不断调整完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标准,因工死亡人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已从2004年的9.2万元提高到43.62万元。
参保范围不断,人数8年增202万,农民工占大头
目前,上海市政府制定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其对本市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工伤保险的费用筹集、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伤保险的项目及待遇标准、特殊人群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有关部门、机构、用人单位及职工的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随着《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上海工伤保险制度对各类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各类职业人群基本实行了“全覆盖”。
据统计,截至2012年10月底,上海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从2004年的693万人增加到895万人,其中农民工337.9万人;2004年至2012年10月,全市参保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被认定为工伤的有39.23万件;进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有27.31万件,累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31.33万人(其中今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5.16万人)。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撑起了“遮风挡雨”的保护伞。
待遇项目不断增加,补助津贴连年攀高
近年来,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上海不断调整完善工伤保险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据统计目前沪上因工死亡人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已从2004年的9.2万元提高为43.62万元;1-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标准、生活护理费标准,以及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也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在上海,因工死亡人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已从按上一年度社平工资50个月计发调整为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发。对致残1-4级工伤人员而言,可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享受的抚恤金标准,已按社平工资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进行调整。以及对1-10级工伤人员,可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以及工伤人员住院期间的伙食费补助标准、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标准都已经进行了调整。
继续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
为了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未来,上海将继续完善本市工伤保险政策体系,而新修订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后,上海将对部分政策内容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其中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责任认定办法、住院伙食费、食宿费标准的确定及适时调整的办法、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1-4级工伤一次性领取待遇的支付标准等。
据介绍,根据国家即将出台的《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和《工伤预防费提取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将制定本市辅助器具配置和工伤预防费的具体实施办法。结合新修订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将工伤医疗费用由原来的报销制改为结算制的规定,上海也将抓紧制定本市工伤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探索建立“预防、补偿、康复”一体的制度体系
据介绍,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费用做出了制度安排,形成了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框架,从而使工伤保险制度在注重工伤补偿的同时,强化了事前的积极预防和事后的职业康复。为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根据工伤保险的性质和特征,研究与安监、卫生等多部门合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并继续实施和完善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增长机制,加大工伤康复工作力度,并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本市已在试行的工伤康复管理办法,全面推开以医疗康复为基础,以职业康复为重点的工伤康复工作。
加强研究指导,全面提升工伤保险管理服务能力
未来,上海将大力开展政策宣传培训,增强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对工伤保险政策的知晓度,自觉履行参保缴费义务,提高依法维权意识。据介绍,根据工伤保险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政策贯彻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部门将及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社保经办服务机构方面,也将提出更高要求;并对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要加强沟通与监管,做到准确理解把握政策,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工作服务流程,努力实现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人本化、信息化、规范化、专业化,同时,大力开展政策宣传培训,增强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对工伤保险政策的知晓度,自觉履行参保缴费义务,提高依法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