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日, 2013, 二月 3
公开文章分类:
法制网北京1月31日讯 记者李娜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并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并呈现出关系复杂化、诉讼群体化、诉求多样化、问题疑难化的特点。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全国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数量增长多、敏感程度高、涉及范围广、结案压力大的纠纷类型。为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解释(四)。据了解,这也是自200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调整和规范同一社会关系的案件,出台件数最多的司法解释。
解释(四)共15条,进一步理顺了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衔接机制中不相适应的因素;明确了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撤销终局裁决申请的案件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重点规范了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竞业限制条款具体内容和经济补偿标准、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台港澳居民在中国内地发生劳动争议后如何解决等问题。
此外,解释(四)还对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撤销终局裁决案件的程序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为指导广大法官准确理解和适用解释(四),帮助社会公众了解解释(四)详细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一书,该书将于近期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