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三期”女工失业后可享受的待遇

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07, 八月 2

咨询问题:

你好,请问上海市“三期”女工失业后可享受哪些待遇

  咨询答复:

  1、依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满足领取失业保险的女职工,除领取失业保险金外,还可享受失业期间生育的就诊所发生费用的70%的医疗补助金。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的的女职工生育的可享受3个月生育补助金,标准为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依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失业妇女按相应情况,领取一定月份的生育生活津贴,但不可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中规定的生育补助金。失业妇女按相应情况领取生育医疗费补贴。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生育医疗补贴的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领取医疗补助金。

  3、非因生育生病发生的费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