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如何休?

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07, 八月 2

咨询问题:

律师你好,请问女职工的产假如何休,国家有什么规定?

咨询答复:

你好,依据《女职工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十条规定“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第十一条同时规定“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