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时涉及劳动合同关系确认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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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2007, 九月 8

咨询问题:在认定工伤时,双方之间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是否一定先进行劳动仲裁,然后再作出是否是工伤的认定,如果不进行劳动仲裁而作出工伤认定,是否属程序违法.

答复:你好,依据你所提问的问题,本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涉及劳动动关系确认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其中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可以是劳动合同、特殊劳动关系协议、劳务派遣相关协议等;也可以是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凭证。工伤认定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受理。

二、对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难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部门可以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申请人主张的劳动关系另一方进行调查,另一方对存在劳动关系有异议,工伤认定部门难以确认的,可以按规定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事项终结,工伤认定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申请事项终结通知书。申请人基于生效的裁判文书,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依法进行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期间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请时限内予以扣除。工伤认定部门应当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生效裁决或判决,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