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制度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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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09, 八月 26

末位淘汰制度的困惑?A于2006年12月入职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合同,其中约定A从事研发工作,每月工资为8000元。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度,规定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者按末位予以淘汰。2007年及2008年A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2009年3月,公司决定将A解雇,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A找到人力资源部,要求支付代通知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如何避免末位淘汰制度的法律风险?

詹德强律师答复:

公司的末位淘汰制本身是违法的,即使员工连续不称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应当对员工进行培训或换岗,如果仍不胜任工作的,才能提前三十天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后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法律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是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付补偿金也是违法的。建议贵司改进末位淘汰制度,使之即合法又合公司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