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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试用期内患病,公司是否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A是清华大学刚毕业的高材生。他毕业不久就应聘到我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进入公司时,A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不幸的是,小刘刚工作一个多月,在试用期未满的情况下,就因肺部感染病情加重住进了医院。因公司正在进行的软件开发处于攻坚阶段,人力资源部考虑辞退A,另行招聘新人顶替A的职位。请问,该如何进行处理,才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詹德强律师答复:
对于此问题,实践上有不同的观点,观点一认为,即使是试用期的员工,也依法享有三个月的医疗期,公司在员工法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否则将构成违法解除。另一观点认为,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30条明文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主张,此种情况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我个人认为,若员工仅为一般性疾病,且短期内可以恢复治愈的,则单位不能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劳动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住院短期治疗的情形不能简单的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对于劳动者确系身体状况较差,根本无法胜任工作,如存在先天性疾病在试期期内出现了较长时间不能上班,甚至到试用期结束时,仍无法来单位工作的情况,我个人认为,单位主张“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可以的,当然使用此解除理由时,仍应当慎重。因此,在处理个案时,应有所区分具体的病情。
对于贵单位所讲的情况,我建议可以与之协商解除,较好,也可以等至法定医疗期满后,其若仍未治愈,再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