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用人单位和中国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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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09, 十月 20

Stephanie问:我指的外国用人单位,并非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用人单位,而是指外国企业的驻华代表机构。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都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外国企业的驻华代表机构如果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雇佣中国劳动者,那么也要受到《劳动合同法》的管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