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问题?

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09, 十一月 2

Teo:什么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问题?

詹德强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或企业一方情况发生变化,如随着技术水平、生产设备更新和生产效率的提高,原来的技术规范、工时定额已不适应新的需要,必须对原劳动合同的产量、质量指标、劳动报酬等条款做相应的修改、补充或废止。
用人单位如果以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
(1)属于重大变化的事项客观存在,且对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造成障碍。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积极与劳动者协商解决方案,争取通过变更劳动合同等办法维持劳动关系,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更不能虚构上述理由以达到裁员的目的。
(2)用人单位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的,可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迟发通知的补偿。

(3)用人单位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