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提前通知职工

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09, 十一月 12

Carmen:什么是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提前通知职工?

詹律师:1.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消灭,双方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法》规定,当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出现的时候,劳动合同终止。这些情形大多是可以预见的。因此,《劳动合同法》本身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具有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的义务。在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中,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最为常见。劳动者对自己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该是掌握的,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日期是可以预知的。但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涉及双方是否续订劳动合同,这也决定了劳动者是留在用人单位还是要去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因此,用人单位提前向劳动者表明是否愿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态度非常重要。按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要求,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可见,及时在劳动者知道自己的劳动合同即将期限届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然要履行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的事实,并表明是否愿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