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劳务派遣?

发布日期: 

星期五, 2009, 十一月 20

James王:什么是劳务派遣?在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劳动者三者的关系如何?

劳资先锋网詹德强律师:

1.劳务派遣也叫劳动力派遣、劳动者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等,在我国常用的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由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根据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的实际工作需求,通过一系列专业方式招聘合格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新型用工形式,也就是劳务派遣单位招聘员工但不使用员工;用工单位不招聘员工但使用员工的一种用工模式。劳动关系主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变为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受派遣劳动者三方的现象。劳务派遣涉及三方主体,即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受派遣劳动者;产生三种关系,即派遣单位与受派遣劳动者的关系、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关系,以及用工单位与受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与受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后将受派遣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在用工单位的指挥下从事劳动。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用和使用相分离。

2.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涉及三方主体和三种关系。三方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受派遣的劳动者;三重关系是: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的关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关系以及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第五十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因此,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认为:

(1):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形式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不得低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因此,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是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但是,在这种劳动关系中,派遣单位虽然是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但它只是形式上的用人单位,因为并不是劳动者的劳动实际给予的对象。这种形式上的劳动关系并不是完整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只是履行劳动关系的中部分义务。

(2)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特殊劳动关系(上海叫法)

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是用工单位,劳动者要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和命令,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并实际给付劳动。用工单位作为实际劳动给付的主体,行使和承担着劳动者派遣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为劳动者提供实现劳动过程的工作岗位和其他劳动条件,进行劳动组织和监督管理,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等。因此,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是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由此可见,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于受派遣劳动者,是不完整的劳动关系。其中,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属于“有关系没劳动”的形式劳动关系,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是“有劳动没关系”的实际劳动关系,因而二者都不是完整的劳动关系,但是将二者结合起来观察,它们则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既然是劳动关系,当然要受劳动法的调整和规范。

(3)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这表明,劳务派遣协议是在两个平等的主体之间签订的,因此,二者的关系是民事关系,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