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09, 十一月 26
某公司HR施小姐:已经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可以处理掉了?
劳资先锋网詹德强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劳动合同在解除或者终止的时候,已经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无须再遵守该合同的内容。按理说,这些文本的保留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但是实践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很多劳动争议都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发生,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来处理这些劳动争议,劳动合同都是必不可少的重要证据,过早地销毁劳动合同,不利于证据的采集和劳动争议的处理。其次,劳动合同的内容也是我们进行研究的重要对象,无论是政府部门进行相关数据的采集,还是学者对劳动合同内容的研究以及用人单位对自身劳动关系管理工作的总结,劳动合同仍然是重要的研究资料。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一次用立法的形式对用人单位保存即便是已经失效的劳动文本作了要求,即对于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劳动合同法》将保管失效的劳动合同文本的义务附加给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进行劳动关系管理工作,保管劳动合同文本是轻而易举的事情;而劳动者的情况就千差万别,要求劳动者保管自己已经失效的劳动合同文本是不太现实的。
二年的期限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时候开始计算。二年的保留时间,不会给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管理工作增加太多的成本。同时,二年的时间也能能够处理完毕相关的劳动争议,原始的劳动合同文本已经逐渐失去了它的利用价值。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必要,失效的劳动合同文本还是可以长期保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