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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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09, 十二月 2

从事校对工作(非全日制)的陆先生:那我该如何处理我的社会保险关系呢?

劳资先锋网詹德强律师: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规定,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交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的,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和续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木门研究制定。

(3)用人范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