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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
律师您好,我叫刘星,是一家公司的人事经理,在2009年1月招聘了一名财务人员王某,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合 同期限自2009年1月18日至2012年1月17日,月工资3000元。在签约时,公司要求其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其中有一栏明确要求员工对其自身是否 受过行政、刑事处罚予以明确说明,王某明确写明未受过任何行政、刑事处罚。同时要求其本人保证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身份证明、履历、学历、职业资格、健康证 明、医疗证明等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王某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亲笔签字。
2011年3月,我公司发现王某有过盗窃罪的犯罪记录,故以其在入职时有欺诈行为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然而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请问律师,王某的仲裁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刘星
律师解答:
刘先生您好,通过您的叙述,我们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某的仲裁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一方有权要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该合同无效。从本案来看,如您所述属实,则劳动者王某显然在签约时隐瞒了其曾受过刑事处罚的情况,使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公司 可主张该劳动合同属无效合同并有权解除该劳动合同。同时因劳动者欺诈原因而导致用人单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法定需支付经济补偿的范围。
据此,我们认为,公司有权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补偿金,王某的仲裁请求没有相应法律依据。本案也提醒劳动者在入职时一定要如实陈述,尤其是用人单位对某些工作岗位有特殊要求的,否则劳动者可能因欺诈而被解聘且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李宁 邵国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