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的通知

批准日期: 

2013/02/19

发布日期: 

2013/02/19

实施日期: 

2013/04/01

主文: 

关于将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3]3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将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相关医疗费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政策的规定。
 
  二、心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的报销范围限定为因病情需要进行检查、治疗及使用相关药品,并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相关西药报销范围限《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调节免疫功能药、抗感染用药、抗高血压药、抗贫血药、降血糖药及胰岛素、影响骨代谢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用药,其中对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用药采取定额管理办法(详见附件1)。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中药报销范围限中药饮片。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得将与治疗门诊特殊疾病无关的医疗费用按门诊特殊疾病进行结算。凡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的申报审批及指定医疗机构的认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规定。
 
  五、2013年4月1日前参保人员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费用按原规定支付;2013年4月1日(含)后参保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照此通知执行。
 
  七、肺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肺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报销范围、定额标准及管理办法,参照心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 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用药定额管理试行办法
 
  2、心脏(肺)移植术后抗排异用药定额管理试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