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未婚先孕被开除

作者(来源): 

解放日报

发布日期: 

星期六, 2013, 五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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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王治国)女职工未婚先孕被公司开除引发纠纷。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许小姐是一家母婴产品销售公司的员工。在工作将近一年之际,她突然呕吐不止、感觉头晕乏力,经医院诊断为“早孕、妊娠反应”,医生还开具了休息 两周的诊病证明。于是,她向公司请假,公司不准许。许小姐执意要求休假,公司以未婚先孕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为由,解除了和她的劳动合同。许小姐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得到支持。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均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该规定并未将未婚女职工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许 小姐未婚先孕的行为确有不妥,但公司以未婚先孕为由,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据此,法院对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依 法予以撤销,并判决公司支付许小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6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