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公开文章分类: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日前正式受理曹菊(化名)诉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海淀区人社局”)行政不作为案。这是人社局首次因就业性别歧视投诉被告上法庭。
“本案起诉劳动监察部门不作为,但依据国务院2004年修订出台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其中没有涉及到招聘阶段的规定,法院如何裁定很难说。”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刘明辉对《第一财经日报》说。
去年7月11日,北京某高校女大学生曹菊在应聘过程因职位的性别要求被拒绝,遂将招聘单位北京巨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巨人教育”)起诉至海淀 法院,同时向海淀区人社局投诉了巨人教育的就业歧视行为。2012年11月海淀区人社局对该投诉撤销立案。曹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今年4月初收到行政复 议维持撤销立案的决定后,于4月12日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月7日该案被海淀区法院正式受理。民事案件从去年7月提起诉讼至今已10个月,仍在审查中。曹菊对本报记者说:“现在的愿望是民事诉讼也能立案。”
曹菊是2012年应届毕业生,找工作之际看到巨人教育发布的行政助理职位招聘启事,认为自身条件符合该职位描述便投递了简历。迟迟未收到回信,曹菊 查看简历投递消息时,发现该招聘启事中标注着“仅限男性”。曹菊致电巨人教育,对方答复称该职位只招男性,即使曹菊各项条件都符合,也不会予以考虑。
曹菊认为,巨人教育违反了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有关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和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女性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同时,曹菊还向海淀区人社局进行投诉。2012年11月该局监察大队作出撤销立案的决定,在撤销立案告知书中陈述,(巨人教育)“由于工作人员疏 忽,对外发布的招聘信息中行政助理职位存在性别限制,但其及时发现并进行了更正”,在曹菊投诉时“该性别限制已经删除,现已不存在发布招聘信息存在性别歧 视的情况”。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曾代理过国内乙肝歧视、性别歧视等案件,他认为,就业性别歧视在当下是普遍现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情况相对更 严重。2008年生效的《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的渠道维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案的民事诉讼若立案便可视为第一起此类案例。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在2010年发布的《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状况的调查报告》中显示,68.98%的用人单位对大学生求职者的性别有明确要求。 受访者中认为不存在就业歧视的只有3.45%.“司法部门理应保障法律明确赋予女性的诉权。”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负责人刘小楠教授说。
曾参与《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多部立法活动的刘明辉认为,目前尚没有招聘阶段的性别歧视案例,主要原因在于举证困 难,耗时耗力。在举证环节,如本案的招聘信息有明确标示举证较易,但如果招聘方暗箱操作便增加了举证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