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批准日期: 

2013/05/01

发布日期: 

2013/05/01

实施日期: 

2013/05/01

主文: 

 

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第16号

 

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

 

为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的相关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参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人身安全,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

 

一、游泳

 

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

 

三、潜水

 

四、攀岩

 

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的规定,做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本公告公布前已经开展目录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本公告,对消费者进行提示,并于公告公布后6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消费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特点,服从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劝诫和指导。

 

特此公告。

 

 

 

 

国家体育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