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3, 五月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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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3年5月3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外国人处限期出境的,应当规定外国人离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外国人作出拘留审查决定的,应当开具拘留审查决定书,交付被拘留审查的外国人,并在24小时内将被拘留审查的外国人送到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征求意见稿》指出,作出遣送出境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确定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不准入境的期限。
《征求意见稿》要求,由于天气、交通运输工具班期、当事人健康状况等不可抗力原因或者由于国籍、身份不明而无法立即执行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应当凭相关法律文书将外国人羁押在遣返场所或者拘留所,直至执行完毕。
《征求意见稿》规定,外国人被遣送出境所需的费用由本人承担。如本人无力承担,属于非法就业的,由非法聘用的单位、个人承担;属于其他情形的,由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期间所需费用进行担保的单位、个人承担。
《征求意见稿》指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使用伪造、变造的出境入境证件证明身份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外国人处限期出境的,应当规定外国人离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