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正式实施 南京中院发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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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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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3, 五月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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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吴(化姓)工作半年不幸患上了尿毒症,单位在3个月医疗期满后便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小吴不服把单位告上法庭,认为医疗期应该在24个月。

那么,职工在职期间患上重病,依法可享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若劳动合同期限确实已满,用人单位能否擅自将该医疗期终止?

昨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则特殊劳动争议案例。在南京中院官方微博“南京V法院”上,也对这一案例做出了解读,像小吴这样的病,医疗期应该是24个月。

在发布案例的同时,南京中院还对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进行了解读,该条例更注重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用工管理也更加规范。

案情回顾:小伙子患上肾病被单位炒鱿鱼

19岁的小吴老家在滨海,2009年11月18日,他开始进入南京某餐饮公司从事餐饮服务工作。到任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2010年5月,小吴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经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诊断为足细胞病,也即传统意义上的尿毒症。其后,小吴便一直休病假,他所供职的餐饮公司向他支付病假工资至2011年2月份。

2011年3月的一天,病床上的小吴突然收到公司给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对此,单位表示,小吴才工作半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3个月的医疗期。而如今,小吴的看病时间已经远远超过了三个月,因此和小吴解除了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肾病患者医疗期限究竟多长?

我国劳动部相关通知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为3个月。

小吴认为,他患的尿毒症不是普通的疾病,不能 参照这个条例,应该按照特殊疾病对待,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于是把单位告上法庭。然而,庭审中,餐饮公司表示,“按照他的工作年限,应该享受到的医疗期 是3个月,所以说公司在2011年3月份终止和他的劳动关系是合法的,也算是仁至义尽了。”

另外,针对餐饮公司关于小吴所患疾病未达到重大疾病程度一说,法官了解到,足细胞病是肾病综合征的一种,从医院提供的病症材料来看,小吴病情确实很严重,随时可能出现猝死的情况。

二审判决:享受24个月医疗期

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 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满时终止。而小吴所患疾病因为病情严重,难以治疗,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应属于特殊疾 病,不该受实际工作年限的限制,所以小吴所能享受的医疗期应为24个月。最终,法院支持了小吴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餐饮公司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今年2月2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访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陈传胜介 绍,“现在很多单位对医疗期问题有一些误解,认为就是跟我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挂钩,他没有关注到后面还有‘如果劳动者患有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疾病 等,在24个月内仍然没有治愈的,双方可以协商延长医疗期’这一点。这种特殊疾病,不管在你单位工作多长时间,都要保证他24个月的医疗期。” >>> 新闻链接:

今年5月1号,《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正式实施,里面对“医疗期”部分 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对像小吴这样的患者更多一层保护:

劳动者医疗期满以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里“适当”是指,原来工作肯定受影响,如果换了工作难度更大,就是不适当的。适当有个认定的过程,和他病情,用人单位调整岗位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不合理就是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