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公开文章分类:
孔玫所住小区外的公路路段狭长,且由于单位、学校较多,每到上下班(学)时间便造成交通拥堵。交通管理部门为解决人手不足问题,决定向社会公开招募 了一批志愿者参与维持秩序、疏导交通。孔玫经申请并通过考核后成为一名志愿者。3个月前,她下班后协助交警引导、疏通过往行人及车辆时,被一辆货车内散落 的杂物砸伤,不但花费了2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10级伤残。孔玫遂咨询,其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法律人士表示,孔玫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尽管孔玫是在协助交警维持秩序,是在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即因“工”受伤,可这并不等于其便有权获得工伤待遇。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二款仅规定:“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 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限于上述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可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时属于义务劳动,与交通管理部门之间并未形成具有履职期限、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服从与被服从等权利义务性质的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孔玫因不具有上述身份而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不过,这并不等于孔玫便只能自认倒霉,她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获得救济。
首先,《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孔玫可以直接向造成其人身损害的货车所有人主张赔偿。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 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即孔玫的行为虽属于义务帮工,如果货车所有人没有赔偿能力,她也可以要求志愿服务的组织者—— 本案的交通管理部门适当担责。(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