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3, 六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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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先生因与单位领导闹矛盾被解除劳动合同,离职时为了顺利拿到未领工资,未仔细阅读公司出具的协议,就在上面签了字,事后才知道这是一份自愿离职的协议。在申请仲裁要求原单位赔偿被驳回后,范先生起诉到法院。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也判决范先生败诉。
未仔细阅读就签字
范先生原是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职员。去年3月,他与部门领导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公司向他发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离职前,范先生到财务处领取未发工资,被告知须在“协议”上签字方可领钱。由于生气,范先生并未仔细阅读“协议”内容,便匆匆签字离开。后范先生得知,对于原单位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他可以要求对方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此外在职期间,原单位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他也可以索要11个月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申请仲裁被驳
于是范先生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原单位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过程中,公司拿出范先生离职前与公司签订的一份协议,内容为:“我自愿申请离开贵公司,关于拖欠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各项赔偿已经解决完毕,我今后跟贵公司再无任何劳动争议纠纷。”最终,仲裁认定上述协议的效力,驳回范先生的仲裁请求。范先生后不服诉至法院,但由于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