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吸烟酿火烧身 4年诉讼确认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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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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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3, 六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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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都讯 记者陈万如 油漆工人在工地歇息时吸烟,引燃身旁的易燃物,导致全身烧伤,是否属于工伤?围绕这一问题,工人所属公司与劳动部门进行了4年的行政诉讼,判决结果经历了两次逆转,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工人的违章吸烟行为不影响工伤认定。

  空调机架上抽烟引火烧伤

  朱某是港安公司招用在番禺区雍景山庄工地的杂工,2005年12月1日,朱某在工地从事外墙空调机架翻新的油漆工作,下午4时左右朱某在空调机架上休息时,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守则吸烟,引燃身边的易燃物料天拿水,导致全身衣物着火燃烧,朱某被送至番禺区中医医院治疗诊断为“全身多处烧伤”。

  朱某于2006年11月7日向南沙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南沙社保局认定朱某受伤属于工伤。

  2007年6月11日,港安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将南沙区社保局起诉至法院。港安公司认为,朱某是在休息的时候发生事故,而非在工作时间内;事故的发生是因为朱某吸烟导致,不是由于工作原因。且朱某作为一个智力正常的人,应当具备在天拿水等易燃物品旁不得吸烟的常识。因此,朱某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公司上诉,中院改判“不是工伤

  南沙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社保局的工伤认定。港安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朱某违反禁火的操作规程吸烟,导致起火被烧伤。其受伤与其从事使用油漆翻新空调机架的工作没有联系,朱某受伤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省检抗诉,高院认定属于工伤

  二审判决生效后,朱某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得到支持,案件由广东省高院再审,判决结果再一次逆转。

  广东省高院认为,朱某所从事的油漆工作具有间断性的特点,在工作过程中需要间隔休息是由于该项工种的工作量集中、劳动强度大的性质所决定的,工间休息是整个工作时间的一部分。

  其次,朱某工间休息时吸烟,与喝水饮食一样,是为了恢复由于工作原因而造成的身体疲劳。

  最后,朱某所处的工作场所存放有油漆、天拿水等易燃物品,但港安公司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有效的防范措施,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消除的客观原因。

  因此,广东省高院认为,朱某在工间休息时所受的伤害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争议

  庭审上,南沙社保局就几个焦点问题,解释了认定工伤的理由。

  吸烟歇息是否属于工作时间

  事故发生在朱某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工作时间包括生产操作时间、生产前的准备时间和结束前的收尾时间、劳动者生理需要的工间休息或饮食等时间。港安公司称是在休息的时候发生事故,而非在工作时间的理由不能成立。

  事故是否为工作原因导致

  南沙区社保局认为,朱某在工作场所内进行空调架油漆,当时的工作场所存放了大量油漆及天拿水等易燃物品,这样的工作原因、环境是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

  工人过错能否免去雇主的工伤保险义务

  虽然朱某违反规定吸烟并导致伤害,但违章操作并不属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范围。工伤认定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朱某因违章操作所应承担的责任,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且不得以此为由免除原告应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义务。

  雇主是否存在过错

  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单位,虽然强调在朱某上岗前已对其进行过安全教育,现场主管施工员也曾多次发现第三人在施工现场吸烟的事实。但工作现场存在大量油漆、天拿水等易燃物质是客观事实,港安公司并未采取灭绝工人受伤可能的有效措施,故其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漏洞是导致第三人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客观原因。

  律师点评

  面对工伤认定,企业有时也无奈

  我国劳动法律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般除了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情况下,才不会认定为工伤,其他时候只要是在工作期间(包括上下班途中)发生人身伤亡的,都会认定为工伤。劳动者抽烟时没有离开工作场所,且中途休息也应该算是工作过程中的一部分,因此可以适用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而认定劳动者属于工伤。

  然而话说回来,劳动者在放有天拿水的工作场所吸烟,自己的行为已属违章操作,极不安全,劳动者自己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在企业对劳动者进行过安全培训和在工作场所标明了禁火标志的情况下,虽然不影响劳动者的工伤认定,但企业仍然可以适用“过失相抵”的原则,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

  最近我经办一件涉及工亡认定的案件,某工厂为工人提供了宿舍,而有的工人却仍然选择在外面另外租房,某日一位工人在路上被车撞死,由于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范围,劳动部门认定属于工亡,一审法院也支持了劳动局的认定。这种情况下企业面对工伤的认定非常无奈。劳动部门对于工伤的认定以及法律的规定已过度偏向劳动者,而将一切责任都交付给企业来承担,从另一方面来看也并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