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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3, 六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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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曾祥素)史先生离职后,原单位以其未办理离职手续、且公司与其签有竞业限制条款在先为由,索赔50万元。记者近日从北京市通州区法院了解到,该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史先生原系北京某科技公司技术质量部技术主管。2011年2月,他离开了该科技公司,没有办理交接手续。同年5月,史先生应聘至北京某锁业公司。
法庭上,科技公司称,2010年12月,公司与史先生签订了“技术质量人员岗位聘用合同书”,其中有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史先生在合同期内不得在外从事同行业的任何活动,否则,赔偿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史先生可以解除合同,但在两年之内不得从事同行业的工作,否则最高赔偿100万元经济损失。2011年2月,史先生自动离职并就职于与公司同业的北京某锁业有限公司,因为史先生离职没有办理技术资料移交手续,导致公司损失数十万元。
史先生则认为,科技公司与其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他说,科技公司从没有对我进行过任何的技术培训。因为我是技校毕业,曾经在多个公司从事模具设计制造工作,亦不是科技公司中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且科技公司在竞业限制条款中也没有约定任何对自己的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史先生与科技公司在“技术质量人员岗位聘用合同书”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是缺乏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史先生经济补偿的必要条件,且在史先生离职后,科技公司也没有与他去协商补偿费,也没有实际支付他竞业限制补偿金,所以,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史先生不具有约束力,故法院判决驳回了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