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企业高管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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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商报

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3, 六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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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记者刘慕孜   

      记者了解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即将于2013年7月1日开始施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修改一直受到企业和广大员工的关注。本次修改主要调整了劳务派遣的相关内容,比如经营劳务派遣的条件和许可,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等。调整的内容更好地维护了员工和企业的共同利益。其实记者近两年没少关注劳动合同法,采访过很多企业主和劳动者,也听到过他们的呼声,遗憾的是,本次修改没有对很多人关心的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作出进一步的规定,而现实中企业主和劳动者对这些内容各有诉求。就这两个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务部的沈宏辉律师团队。   

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 

       对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没有具体约定,不管是对企业还是劳动者都是不利的。实践中,就经常出现因两者约定不明而导致企业受到巨大损失,或劳动者权益没有得到切实保护的情形。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所以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竞业禁止就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或防止不正当竞争。   

竞业禁止的期限规定   

      企业和劳动者约定了竞业禁止,对企业而言,保护了商业秘密,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否则多年的研发成果或将轻易付诸东流;对劳动者而言,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样对双方都是公平的。   

      但是实践中,有些企业没有竞业禁止的意识,导致损失很大,而有些劳动者也没有经济补偿的维权意识,也产生了损失;或者有些企业约定的竞业禁止违约金过高,或要求期限过长,这对劳动者而言也是不公平的。   

      律师建议,针对竞业禁止协议中没有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法律应明确规定劳动者有权追溯索要;对于违约金过高的,如有实际发生,劳动者可以合同法的规定,要求酌情调低;关于竞业禁止的期限问题,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为两年。那么企业如果没有约定竞业禁止又该如何?我们认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应被滥用,因为商业秘密是基于大成本的付出甚至经历多年的积累,是企业的生命力,是发展的动力,所以即使没有约定竞业禁止,也应得到重视和保护。虽然法律上也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追究,但其规定还是过于笼统,门槛还是过高,所以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上应加大力度,降低门槛,设置多重法律责任,才能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净化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