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日期:
2013/01/06
发布日期:
2013/01/06
实施日期:
2013/01/06
主文:
关于公布2012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3]5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2]10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1]30号)规定,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2012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年记账利率为3%,按此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入个人账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