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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3]2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扶持政策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省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39号)规定条件,需申领培训、社会保险补贴的,其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仍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11]283号)执行。高校毕业生未参加就业失业登记的,企业申领补贴时,可用大学毕业证复印件代替《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二、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农村户籍、异地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失业登记,不受《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川人社发[2011]4号)第十五条“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在常住地登记”的限制,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居住证(暂住证),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接受公共就业服务,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各地要依托四川省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对辖区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落实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费
各地要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见习岗位,并按照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分担原则,督促指导见习基地按规定兑现,其中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的补贴,自2013年起按每人每月800元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201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