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批准日期: 

2013/01/30

发布日期: 

2013/01/30

实施日期: 

2013/01/30

主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3]4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提高消防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素质,加强消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决定对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为做好我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注册工作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共同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综合管理、协调、考务工作和资格证书发放等工作。省公安厅负责考试教材征订、考前培训、考试报名资格审查等工作。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为每年的第四季度。首次考试的时间等有关考务工作待国家下文后另行通知。

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全省统一组织、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和阅卷。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共同组织实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时间及相关事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另行规定。

三、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方可执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审批,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由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审批,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待国家下文后另行通知。

四、国家在实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另文通知。

(一)认定范围及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岗位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且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第一条规定申报条件的在职(在编)在岗人员,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认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二)认定组织

  我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共同组织实施,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及有关专家组成四川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小组(名单附后,下称省考核认定小组),负责我省拟认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的资格初审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审定工作,省考核认定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安消防总队(地址:成都市迎宾大道518号,电话:028- 86303566,联系人:祁晓霞)。

(三)认定申报材料

1.《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

2.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历需提供工作单位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的原件、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下同)。

3.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聘书、技术(项目)负责人聘书、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人任命文件、获奖证书、专利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4.获奖者应附奖状、个人证书或者正式公布的获奖人名单等有效证明。对奖项未颁发证书或者未正式公布获奖人员名单的,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位申报奖项的人员名单、获奖主要文件的复印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获奖单位出具的主要项目(技术)负责人证明、已颁布实施的相应级别消防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标准主要完成人证明。

6.消防安全或火灾风险评估、消防安全咨询评估委托合同、技术报告、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评估意见的原件、复印件。

7.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项目的委托合同,检测、维护技术报告的原件、复印件。

8.消防技术标准、消防技术相关专业著作(译著)、专业书籍的原件;标准、著作的封面、扉页、序言、内容说明、目录等的复印件。

9.独立发表的消防技术论文、课题研究报告等的期刊原件以及期刊封面、目录、论文、报告的复印件。

(四)认定程序

  1.符合认定范围和申报条件的人员(不含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现在公务员岗位或者现役军人岗位工作、正在申报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和已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印制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将认定申报材料统一于2013年4月10日前报省考核认定办公室。

  2.省考核认定小组办公室对被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报省考核认定小组。

3.省考核认定小组对经资格初审符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进行复审,确定我省拟认定人员名单,并由省考核认定小组办公室对我省拟认定人员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省考核认定小组办公室将拟认定人员的考核认定申报材料统一报全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认真做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政策宣传和考核认定的申报、推荐工作,对在考核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停止该单位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的申报资格,并依据相应的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 四川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小组人员名单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人社部发〔2012〕56号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公安厅

                    201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