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先行调解工作的意见

批准日期: 

2013/04/02

发布日期: 

2013/04/02

实施日期: 

2013/04/02

主文: 

关于进一步强化先行调解工作的意见

沪人社仲[2013]16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重在预防、防调结合,力求将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方针,完善企事业单位预防调解、乡镇街道就近调解、司法与三方联合调解、仲裁委员会引导调解相结合的多元化调解网络,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市、区(县)人社部门应以优化调解工作机制、强化先行调解为工作重点,夯实“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调解工作基础,力争50%的争议通过基层专业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解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一、夯实先行调解组织基础

    1.推进街镇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部门制定提升街镇、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的专业调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效能的“专业调解组织工作规则”,规范街镇等各专业调解组织的管理和指导,强化专业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功能,规范调裁衔接的程序规则,提高专业调解水平和工作效能。

    2.强化联调中心先行调解功能。

    区(县)人社部门要积极与司法、工会、企联、工商联等部门深化合作,充分发挥各级司法与三方参与劳动人事争议窗口调解的有效作用,健全仲裁前快捷调解衔接机制和人员配备,强化联调中心先行调解功能。

    3.提升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水平。

    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部门确定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意见,着力推进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完善人事争议预防协调、先行调解机制;开展市、区二级教育、卫生系统现有调解组织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升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水平。

    4.落实企业预防调解工作机制。

    区(县)人社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实施意见”,完善企业预防调解工作机制,促进企业进一步提升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推进仲裁、调解部门与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调解联络机制,推进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协商处理机制,完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和群体性争议预警联动机制。

    5.加强调解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区(县)人社部门要加强调解组织信息平台建设,研究确定调解工作信息系统栏目与内容,建立调解工作信息管理系统,推进调裁衔接信息联通。

    二、规范先行调解工作程序

    1.强化仲裁窗口引导分流职能。

    各级仲裁部门设立立案前调解建议书,引导当事人至街镇专业调解组织或联调中心等各类调解窗口先行调解。

    各级调解组织要强化主动介入调解职能,对于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但符合处理范围及受理期限的争议,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介入调解。

    有条件的调解组织(窗口)试行加载仲裁申请代转功能,在先行调解不成时指导申请人填写仲裁申请书及代收相应申请材料,方便当事人就近及时申请仲裁,并提高调裁工作衔接程度。

    2.加强仲裁机构委托调解力度。

    各级仲裁部门在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的基础上,对不愿意案前调解的案件,加强仲裁受理后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力度,可指派仲裁员参与调解程序,指导调解员提高业务能力,提升调解机构公信力。

    3.完善调裁衔接程序规则。

    各级调解仲裁部门要完善调裁衔接程序规则,对于先行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调解组织监督当事人履行。双方当事人持调解协议书请求仲裁确认的,仲裁机构经审核合法有效,应当出具仲裁调解书;经审核不合法的,建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处理。对于仲裁机构委托调解的案件,仲裁机构对合法有效的协议出具仲裁调解书,对违法协议书或调解不成的,直接转入仲裁裁决程序。

    4.开展调审衔接试点工作。

    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案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市、区(县)人社部门与法院系统协调启动调解协议与司法确认的调审衔接试点工作。选择条件成熟的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协议直接进入司法确认程序的衔接试点,在试点成熟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开。通过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提升调解组织公信力,并减轻当事人仲裁前置的诉累。

    三、加强调解组织队伍建设

    1.加强调解人员入门管理。

    市、区(县)人社部门要完善基层调解员的资格管理规范,推进基层调解组织提高专职人员比例,落实对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考核激励措施,推进调解员职业化进程。

    2.加强调解人员培训管理。

    市、区(县)人社部门要将基层调解员纳入年度常规业务培训规划,实施循序提高的培训机制,逐步提升调解员依法办案的水平和效率,推进调解员专业化发展进程。

    3.拓展调解人员业务交流。

    市、区(县)人社部门要积极探索开展基层调解员工作交流活动,通过基层调解员参与调解仲裁实践活动、在岗训练、业务交流以及研讨例会等工作平台,为基层调解员创造拓展工作视野和提升工作能力的条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