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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3]17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范基金管理使用,促进基金健康运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和《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39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基金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切实掌握我省城乡居保制度运行状况,进一步摸清城乡居保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规范城乡居保的经办管理,促进政策制度的完善,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完整,推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检查对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代征银行、待遇社会化发放银行、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居)委员会,以及城乡居保的参保和待遇享受人员。
三、检查内容
2012年城乡居保基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必要时,可以延伸到其他年度和其他基金。
(一)参保缴费情况
1.是否存在重复参加城乡居保、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参保缴费人数、政府资助缴费人数等与实际申报财政补助资金人数是否一致;
3.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是否按时足额到位;
4.村(居)委员会是否存在截留、滞交、挪用、侵吞、贪污基金等违法违规问题;
5.经办机构是否存在擅自缓缴或免缴保险费的违规行为;
6.社会保险费代征银行是否存在无故延压资金的行为。
(二)经办和管理服务情况
1.经办机构是否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
2.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建立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并准确完整记录有关信息,个人账户计息标准设置是否准确;
3.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单独记账、单独核算,是否存在账外核算基金等问题;
4.经办机构是否从城乡居保基金中列支工作经费、银行手续费、票据费等;
5.经办机构是否有贪污、挤占挪用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6.经办机构、乡镇(街道)社保所是否按规定对参保缴费信息变更与维护进行审核审批,待遇核定是否履行审核审批手续,是否按规定建立业务台账,业务和财务资料及时归档管理;
7.基金是否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8.基金专户银行的开设,是否执行优惠利率。
(三)支付发放情况
1.是否按规定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否按规定实行社会化发放;
3.是否占用个人账户基金发放基础养老金;
4.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造成多支或少支基金的问题;
5.待遇支付计划与实际发放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等违法违规问题;
6.是否存在重复领取,欺诈、冒领养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乡镇(街道)社保所、村(居)委员会是否存在瞒报以及共同骗保等违法行为。
各省辖市要对2012年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发现的城乡居保问题继续跟踪,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整改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13〕5号)要求,认真抓好整改。
四、检查的方式和步骤
此次检查采取市、县(市、区)自查和省级直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辖市对所属县(市、区)的检查面不少于60%,省级直查6个统筹区(检查地点、时间另行通知)。
(一)制定实施方案(6月15日前)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实施方案,于6月15日前报省厅基金监督处。
(二)组织开展检查(6月16日-8月底)
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的城乡居保检查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开展自查,必要时对参加检查的人员进行政策专题培训,做好检查的基础工作。实施检查前,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应设立举报信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
(三)总结报告(9月)
各市在组织开展自查和抽查的基础上,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类,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撰写有情况、有问题、有实例、有分析、有整改措施的检查报告,于9月10日前报省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检查实施方案,要把这次检查作为加强我省城乡居保基础管理,提高经办能力、维护基金安全的重要举措。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好检查工作,成立专门的城乡居保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要加强沟通协调,争取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支持,特别是要发挥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和村(居)委员会的作用,集中力量开展检查。具体检查工作由各级人社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居保行政业务部门、经办机构配合。
(二)加强宣传,深入查找问题。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深刻领会此次检查的目的、意义、内容、方法及相关要求,正确把握城乡居保的政策要点和经办流程,熟练掌握检查方法和评判标准,确保检查工作规范有序。要通过加强社会监督,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提高行政监督效率提供支持。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深入查找问题,确保检查质量。
(三)严格标准,确保检查取得实效。在开展检查的过程中,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深入细致地组织好自查,不留死角,不降低标准,不弄虚作假,并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边查边改,确保检查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省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电子邮箱:cw@jshrss.gov.cn。
附件(略):1.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统计表
2. 2012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情况表
3. 2012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情况表
4. 2012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收支情况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