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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1日讯 (记者 苏琳) 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外公布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对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法》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办法》还规定,许可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办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6月30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2013年7月1日后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执行。
《办法》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该《办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办法》施行后未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不得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