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高管利用《劳动合同法》"设伏"索赔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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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3, 六月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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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花高薪聘请的高管,是为了提升企业效能创造更多利润,但谁曾想,一些高管离职后,运用离职前埋下的“伏笔”起诉老东家。昨天,记者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某公司离职高管索赔双倍工资18万元。

  陈刚(化名)2008年被任命为某保险公司荆州支公司老总。2011年5月,湖北分公司人事部门多次要求支公司协管人事的主管,对支公司合同到期的员工进行续签劳动合同。

  而此时陈刚已萌生去意,怠于续签合同,导致该公司多名员工均未续签。半年后,分公司对陈刚进行调动,但他并未赴任。一个月后,湖北分公司向其送达律师函,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

  陈刚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8万余元,获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保险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陈刚作为荆州支公司的总经理,其管理范围应当涵盖续签劳动合同一事,鉴于陈刚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因其本人的过错造成的,因此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陈刚请求。

  近年来,武汉中院劳动争议案件中,频频出现公司高管的身影:有的高管故意不签劳动合同或利用职权隐匿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事后主张双倍工资;还有的利用考勤管理的空白,主张高额加班工资,或凭职务优势伪造、隐匿证据。由于高管年薪动辄几十万,涉及公司高管案件的诉讼标的有时达数十万甚至上百万。

  “有的中小企业,被几个高管这么一闹,很容易将整个企业拖垮”。昨天,该案主审法官称,《劳动合同法》没有对劳动者进行层次划分,对所有劳动者实行了一视同仁的保护。如果产生的争议是由于公司高管自身的过错造成的,那么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本人承担。(记者高星 通讯员杨玲 徐丹丹 实习生李雪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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