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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模式作为市场选择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很大的优势,满足了我国用工市场的需求,很好地提高了企业的效率,这种用工模式可以使人才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甚至是国家之间进行流动,使人才得到了很好地配置和整合。然而对于劳务派遣员工来说,本来是临时性用工,现实中却成了长期性岗位,本来是同样的工作,而报酬还不及同事的一半——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一些企事业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同工不同酬"等侵害劳务派遣工权益的问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立法动态
✎媒体声音
媒体称滥用劳务派遣群体主要是事业单位和垄断央企
实施四年后,《劳动合同法》启动首次修订。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下文简称“草案”),此次主要修改重点锁定在与“劳务派遣相关的条款”,以求解目前中国劳务派遣被滥用的问题,其核心是对劳务派遣岗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等“三性”的界定,以及加大对违规滥用劳务派遣行为的惩处力度【更多】
规范劳务派遣应更加重视市场力量
去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能够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岗位、比例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根据新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负责规定劳务派遣在每个单位的用工比例,但至今,距离新法的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还有一个多月,人保部对于上述比例的规定却迟迟未出【更多】
工报时评:“逆向劳务派遣”谁该警醒?
近日,有媒体报道,四名派遣制员工向中石化辽宁沈阳分公司提出总计60余万元的经济赔偿要求,原因是合同期未满被无故辞退。下月,首次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就将开始实施,重点关注“劳务派遣”。在这一敏感时间点,这个案件让人关注。特别是这些派遣员工首先均为中石化录用,一段时间后才与劳务公司签了派遣合同,属于典型的“逆向派遣”,更让大家惊叹劳务派遣已经发展到何种滥觞地步【更多】
✎黑豆评析
为何劳务派遣用工近年来越来越普遍?表面上是劳动者迫于就业压力不得不接受了劳务派遣用工,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应该是双方主体选择的结果,是劳动力市场机制均衡的结果,甚至可以说,劳务派遣用工是最具有市场特性的用工方式之一,虽然劳务派遣用工由于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的分离,给有效实施劳动关系的团体自治带来了困难。
三性界定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 “三性”的界定做出规定:“临时性”以时间为节点、为标准,使用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对“替代性”的界定做出了更为细化的限定条件,即由于用工单位的员工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这两点规定较为明确,而对“辅助性”的界定则须通过工作性质标准,不同公司有不同的业务范围,对“辅助性”的规定实际操作性有限,难以执行。况且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一规定并不属于强制性规范,而属于倡导性约束,也没有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工同酬
同工而不同酬,用人单位在根据每个劳动者个体能力差异确定工资时,还需要从留住人才、培育人才等人力资源管理出发,考量工作年限、年龄等不体现工作效率的内容,并不会实行绝对的同工同酬。其次,同工不同酬的不公平性,其实质不在于劳务派遣报酬的低,而在于直接用工的畸高。以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的国企为例,劳务派遣是市场理性选择的结果,反映的是劳动的市场化价值,而其直接用工的报酬中包含了相当大的非市场因素,导致劳务派遣用工和直接用工的严重不平等,修正案的出台能否解决这一问题,想必没有人能够给出肯定的答案。
劳务派遣快速发展,并不是因为劳务派遣单位设立门槛太低,也不是因为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订立相对容易;而是在于劳务派遣用工所能带来的人工成本可以大幅度降低的可能与空间,是市场对用工方式比较之后的理性选择。因此,规范劳务派遣,更应该采取的措施是治本而不是治标,即便修正案今天实施,大量用工的国企、事业单位也不可能创造出那么多的编制,即便增加了编制,也不能保证劳务派遣工能够分得这块蛋糕。下个月,劳务派遣工能不能转为正式工、能不能实现同工同酬还不得而知,我们更应该担忧的是会不会有大量的劳动者因此而面临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