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辞而别,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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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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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3, 六月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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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陈建于2006年5月到某网络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并学习了公司制订的《考勤管理制度》和《员工手册》。陈建于2011年8月2日不辞而别,3个月未到岗工作;11月2日,公司以陈建连续旷工超过3日为由以邮寄方式给陈建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同年12月28日,陈建以公司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申请仲裁。仲裁裁定:驳回陈建的请求。仲裁裁决后,陈建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网络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经支持了陈建的诉讼请求,网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律师代为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撤消了陈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

  律师评析:

  律师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合法正确的。

  1、本案双方劳动关系于陈建离开公司,连续旷工后,公司可以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已解除。陈建不辞而别,虽未明确表示是否解除劳动合同,但其行为性质是旷工。在达到公司规章制度条件下,公司即可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系基于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本案中陈建是在没有征求公司意见的情况下自行离开,并未基于第三十八条而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应当推定陈建是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单方解除了与网络公司的劳动合同。网络公司以陈建连续旷工,违法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合乎法律规定。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亦不能被支持。

  2.陈建不辞而别的行为应认定为其本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预告解除,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即时解除,也可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一致解除。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