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五, 2013, 六月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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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未果的情况下,单位居然模仿职工的笔迹,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字。
2009年12月份,张某到某水产公司从事业务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10月份,水产公司经理找到张某,以劳动合同快到期,公司经济效益不景气为由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拒绝,要求双方的合同履行到期满。水产公司经理便授权人事部门人员模仿张某的笔迹,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了张某的名字,到人社部门办理了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张某发现后,指出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多次交涉无果后,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了申诉,要求公司赔偿。
仲裁委立案审理后认为, 《劳动合同法》第87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水产公司在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找人代替张某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字,此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仲裁委遂裁决水产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万元。(记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