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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3, 七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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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板为减少工资支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竟指使自己的员工作伪证。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劳动争议案件时,就发现了这一隐情,法院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民事处罚制裁,公司老板被罚千元。
樊某是一家机械制造公司的老板,江某是这家公司的员工。2012年初,江某和老板樊某产生纠纷。奉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江某不服。于是,他向奉化法院起诉,要求樊某支付双倍工资共计2.5万元,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并支付经济补偿金5250元。该案在庭审过程中,江某进入公司工作的具体时间成为争议焦点。
江某说他是2011年2月进入公司的,但是樊某却一直不和他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樊某应支付其一年的双倍工资。对此,樊某辩称,江某是2011年6月1日才进入公司工作,7月19日便已离开公司,江某还处于试用期,因此未缴纳社保,也未签订劳动合同。
在法庭举证的过程中,樊某叫来了两名证人,一名是公司财务,一名是公司车间的负责人。两人的证言都证实了老板樊某说的是真话。不过,庭审结束后,奉化法院承办法官调查了两名证人的证言。在调查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樊某与两名证人除了老板与员工的关系外,私底下还有业务和资金往来。最终,细心的法官查到樊某和两名证人之间的银行存取款回执。
面对真实证据和法官教导,樊某坦言,是自己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才指使这两名员工作了伪证。在取得江某谅解后,奉化法院对樊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民事制裁决定。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