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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龄的歧视。随着我国人口的迅速增长我国就业结构出现,年轻化趋势。许多单位在招工,招聘中强调年龄的界限。当然对企业而言,每据收一个新职工负担其培训,社会福利的费用将是一项巨大的成本,招收年轻的职工,使其为企业多效几年力无可非议,但是从平等就业原则上说,对同等能力水平的人是不应该有些项限制的。尤其是在现在我国为缓解就业压力而实行推迟就业,劳动预备制的方针指导下,年轻一代的就业年龄在未来几年内会推迟,如果企业还在招聘中坚持“只招收××岁以下”的应聘者显然是一种歧视,不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而且年龄歧视往往与性别歧视结合在一起。(这一点在下面会论及)
2、城乡歧视,也许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轻视农村农民的坏毛病,农民往往被冠以“下里巴人”“乡巴佬”,观念上的歧视是城乡歧视的主要原因,而户籍制度的根深地固则更是加剧了这种歧视,经济发展证明,劳动力从农村到城市是工业化进程中生产率提高的必然趋势。发达国家已经历了这一过程,它对城市化的改造。而我国由于人口的基数太大,迫于就业压力,农村劳动力到城市中就业遭到广泛的歧视。现在一些大城市(包括中小城市)的招聘广告中往往明确限定“××户口”“本市户口”将农民拒之门外。而近来的国企下岗使得城市就业困难,于是有的地方强迫企业清退外来民工,安排城市下岗工。而有的地区则明令限制外来民工进入本地区,禁止本地企业招收外来民工,但是这样做的后果并不尽人意。城市下岗职工由于观念来改变,并不愿意顶替民工的空缺,事实证明劳动力市场对不同出身的人都平等开放,如此歧视既不利于解决家际问题,也不利于 利益的保持。
3、户口歧视,这里之所以用“户口歧视”是为了有别于“城乡歧视”。当然城乡歧视与户口歧视有很大关联,但这里户口歧视仅指不同地域之人在就业中所遭到的歧视。这点在大学生就业中反映尤其明显。本城市的企业招工往往限定本城市户口“优先”当然就提供往房,户口调转等角度而言,企业招本城职工是节省成本的考虑。可是现在有些企业不是限定 本城市,而是“××省生源”(往往是本省)。本省不同地区与不同省不同地方实际没有太大差别,也许这种限定是为了吸引本省人才回去,限制本地人才外流。但是如果能引进外地更好的人才,这种限定“本省生源”的规定岂不是荒谬了,而更令人不平的是有的单位在招聘时往往会涉及户口及出生,生长地问题。大城市里长大的才招收,而农村的小城镇里成长的毕业生则被拒之门外。据有关人士说,大城市里的学生,往往素质比较高。反而推之,农村,小城镇里长大的毕即便是大学毕业,素质也还是“低”下,如此下去,我们的教育还有何意义呢“既然素质是由成长地决定的。这种就业歧视实在令人难以理解。
4、政治态度的歧视,这种现象可能是我国所独有的,与我国政治体制密切相关。”中共党委“早已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信仰与共产主义理想问题,而成为一种资本。往往一些单位(不仅是政府部门)在招聘书中声明”党员优先“。诚然,党咒在政治立场上,思想深度上会比一般人高。但是在专业技能与水平上并不见得如此。对非政府部门和非党的机构而言。招收毕业生和工作人员不是基于其对党的忠诚,对共产主义理想的信仰,而是专业知识、能力与本单位,本企业所需要。在一个真正思想信仰自由的国家里,政府态度不应当成为就业差别的原因(当然这里排除那种反党、反社会主义企图颠覆国家,社会制度的极端分子)。
5、性别歧视,男女就业不平等在我国早已是不争的事实,尽管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有明确规定。但近几年在性别歧视中出现了新的情况,即使是高学历的妇女也受到了较大的歧视。于是出现”女本科生找不着工作就考研,而女研究生找不着工作就继续考博的怪圈,这里女本科生找不着工作主要是因为性别性歧视,而女研究生找不着工作除了性别歧视外,还有“年龄歧视”。有些人认为女孩子研究生毕业一般都二十五、六了到了该成家的年龄。结生子肯定不能专业工作。单位也有较大福利费用,于是“宁要男大专生不要女研究生”造成教育资源的大量浪费。
6.学历歧视,学历往往作为证明一个人能力的手段。但是对某些不需太高要求的专业性技能而言,只要能力相当,是不应有差别的。但是现在很多单位高目的追求高学历,导致研究生当大专生用。
上述种种歧视现象除男女歧视以外,在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中均未提及。现实中,其他类型的歧视也早已越超了劳动法第十二条所确定的“民族、种族、性别、宗教”的范围。但是劳动法作为劳动方面的基本法,仅仅列出四项,而且没有技术性地加上“等”字,就此理解,我国平等就业原则中对“平等”的内容仅限定在“民族、种族、性别、宗教”范围之内,而上面所列除男女歧视外另外五项典型的歧视内容,就我国劳动法的理解,不算是歧视,同时也没有其它单行法规对这些歧视现象有所禁止。再看我们的宪法,仅仅原则性规定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得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就业歧视”及“歧视”的具体涵义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