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3, 七月 2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保障劳动者享
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因此,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既是一项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
规章制度是立法留给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利,
用人单位有权最大限度行使该权利以保障企业的
有效运行。
但是,
由于规章制度与劳动者关系甚密,
其法律效力的取得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否则将不利于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第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第二,
规章制度的制定和通过应经过民主程序;第三,规章制度只有经向员工公示才能发生效力。
因此,
如果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明确将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
生育等行为
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并且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符合上述提到的三个条件,
即已生效。
此时,
用人单位理论上有权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并且无需向
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反,
如果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将员工违反计划生
育政策怀孕、
生育等行为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或者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不同时符合生
效的三要件,
则用人单位无权以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地方有特
殊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