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3, 七月 2
根据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
[1994]503
号)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
月、
季、
年等为周期,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
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
交通、
铁路、
邮电、
水运、
航空、
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
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
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
能够申请综合工时的一般需要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
特殊性。
特殊性
是指行业特性的特殊,
通常此类行业常受外部自然因素或者人为因素影响较大,
而且多数为
劳动密集型。
第二:
连续性。
连续性是指在这些特殊行业中的岗位人员必须通过自己的连续
作业才能去完成工作任务或者通过连续作业来抵消外界因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