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3, 七月 2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上述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