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延长或缩短试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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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3, 七月 2

某企业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期限统一均为三年,且试用期也统一为3个月。同时,企业根据试用期内新员工的具体表现,决定是否维持、延长或缩短其具体的试用期。2个月后,公司面临三例特殊问题。
1)研发部小陈,公司认为小陈表现不大理想,决定延长其试用期2个月。
2)市场部小张,公司认为小张在2个月期间请了长达一个半月的病假,公司无法完成对其正常考察,决定也延长其试用期2个月
3)办公室小刘,公司认为其表现优异,决定将其原来三个月试用期缩短为2个月,并即可转正。
但是,企业的三项决定都遭到了三位当事员工的反对。
小陈认为,其在公司的工作表现有目共睹,公司延长试用期是因为他口直心快的性格让某些领导不满意,故意为难他
小张认为,自己请病假是迫不得已,并且病假期间也按时完成了企业布置的工作
小刘认为,企业约定试用期,一方面企业考察他,另一方面他也有考察企业的权利,目前尚未决定是否继续到企业工作,所以企业不能单方面缩短 其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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