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金制度

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3, 七月 2

备用金制度

按照《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设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必须将不低于50万元的备用金存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中该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专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备用金主要用于因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责任造成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赔偿及支付罚款、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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