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中院提醒用人单位理性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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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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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3, 七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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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海,劳动仲裁裁决一旦有利于其员工后,不少用人单位便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所持理由五花八门,都貌似合法有据:法律适用不当、管辖权有异议、 程序控制有误……但从上海市二中院的审理结果来看,尽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总数很大,但得到法院支持的比例却极低,只有2.97%。

       该院刚发布的《2012年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审判白皮书》显示,从2008年到2012年,裁撤案件的总体数量激增,即在一裁终局的制度下,用人单位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在逐年增长,得到支持的申请数量却并未出现“井喷”。

  秦先生原先供职的公司就向二中院提出了这样的申请。2011年底秦先生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再签书面的合同。通过劳动争议仲 裁,公司须向他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款项。公司不服,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理由是秦先生拒绝了口头续约,主动离职导致合同未能续签,裁决适 用的法律法规错误。

  二中院法官在审理后发现,该公司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提出过续订的要求,故裁决驳回其申请。

  “在实际案件中,大多数用人单位提出类似的申请,都只是为了拖延时间,这种想钻法律空子的行为是不可取的。”二中院资深法官乔蓓华说, “这种做法不但逃避不了自身的义务,反而会加深劳资双方的矛盾,甚至要付出更多的社会成本。长此以往,企业的社会信誉度被消耗,而不良的用工形象也将限制 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用人单位滥用诉权的另一种情形,是法律规则理解上有偏差,加上对待仲裁裁决不理性,从而盲目行使撤销申请权。

  与秦先生相比,小陈在赢得劳动争议仲裁后遇到的情况似乎更加“不可思议”——他的前雇主(某酒店)竟提出作出裁决的闸北区仲裁委没有管辖权。

  法庭上,该酒店坚持认为他们的实际经营地在徐汇区,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浦东新区,离开注册地已超过1年以上,闸北区劳动仲裁委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其实,按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乔蓓华解释道,“酒店注册地在闸北区,且酒店在收到仲裁委通知后没有提出管辖异议,故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

  “不仅是管辖权异议,很多用人单位并不清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其他审理标准。”乔蓓华对这一现状感到很无奈。因为,只有出现诸如违反 法定程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等六种情形时,才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我们希望用人单位能够尽量熟悉、运用这些新标准,合理行使 诉权。”

  法制网上海7月2日电 记者 刘建 通讯员 何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