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施工摔伤残 非工伤也可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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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制报

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3, 七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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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某和李某是建筑包工头,魏某是其手下的建筑工人。三人平时关系甚好,不料,一起突如其来的意外让三人闹上了法庭。

  2010年7月初,新都市民韩某与夏某和李某签订了修建房屋的合同。随后,魏某在修建房屋时,不慎从三楼坠落,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住院治疗期间,夏某支付了97800元的医疗费。

  魏某向新都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包工头夏某、李某以及房主韩某赔偿自己的损失。法院审理认为,魏某受雇于夏某、李某,形成了劳务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魏某受伤的赔偿责任应由夏某、李某承担。由于房主韩某与魏某之间不构成劳务关系,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工作中遭遇伤害需区分“劳动”还是“劳务”

  四川蜀旺律师事务所廖洪涛律师表示,劳务关系多是临时性的,而且也没有人身隶属关系。为了方便劳务关系双方,法律基本上没有多少具体的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是自行约定的。

  本案中,魏某与夏某、李某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所以不能算工伤。尽管如此,魏某依然可以通过适用《侵权责任法》有关劳务关系的规定,要求夏某、李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廖洪涛律师建议,雇工在接受劳务时,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同时要求对方为自己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若对方不买,最好自己购买一份以防万一。如果没有签订协议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雇工一定要收集劳务关系存在的证据,与对方协商不成或一年内协商未果的,一定要在事故伤害发生一年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曾昌文 实习生 张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