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

批准日期: 

2013/06/27

发布日期: 

2013/07/01

实施日期: 

2013/07/01

主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3]4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3]3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3]41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工作,从2013年起,在全省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职业指导和岗位信息,做好人岗对接;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二、工作措施

(一)开展实名登记

各地要将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农村户籍和外地户籍)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回户籍地的,在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窗口办理;外地户籍的,在居住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或社区窗口办理。省厅将对省教育厅和人社部提供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按户籍所在市(州)进行分解,由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确定专人主动联系。对回到户籍地求职的,要摸清本人情况和就业需求,提供针对性服务;对未回户籍地的,要掌握就业状况并宣讲政策。各地要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将实名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状况、接受就业服务情况、享受就业政策扶持情况实行信息化管理,并纳入就业失业监测范围,定期实名上传省就业服务管理局。

(二)提供职业指导

对实名登记的所有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地都要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通过向高校毕业生宣讲就业政策和就业形势,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当地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树立正确的求职就业观念。要着重宣传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突出贡献,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有条件的地区要通过开展职业素质测评,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自身特点和职业能力,合理确定求职方向;通过组织团体指导、应聘模拟训练等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求职应聘能力。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不断改进方式方法,提高职业指导效果。

(三)提供就业信息

各地要广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信息,重点是当地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的用人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分行业、分专业专场招聘活动和网络招聘活动,及时向高校毕业生提供,搞好人才匹配。要建立招聘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实现辖区内招聘信息联网共享,使高校毕业生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都能查询到及时有效的招聘信息。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通过短信、微博等方式,为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定向发布就业信息。对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及时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四)提供创业服务

对有创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应作为当地创业服务对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工商登记、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落户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对实名登记的非本地户籍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各地都要给予与本地户籍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同等的政策扶持。积极推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进入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创业,并给予场地租金等方面的优惠。大力支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网络创业。

(五)开展重点就业帮扶

各地要将零就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以及“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帮扶对象,提供“一对一”个性化就业服务。对残疾高校毕业生,要配合残联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落实企业按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对接受各项就业服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各地可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保障其基本生活有着落。

(六)组织开展就业见习

各地要结合产业培育、工业园区发展和市场需求,以企业为主体建立并拓展一批管理规范、政策落实、效果良好、留用率高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要大力开发见习岗位,多途径发布信息,组织开展供需见面,使有意愿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够及时参加见习。要规范见习管理,督促见习基地与高校毕业生签订《见习协议书》,加强见习期间的跟踪指导、考核监督、安全管理,提高见习质量。要落实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补助、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政策。

(七)组织职业培训

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结合其专业特点,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项目,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组织实施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确保教学质量和培训效果。

(八)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一系列服务,简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到小微企业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九)加强劳动权益保护

各地要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组织实施工作。每年高校毕业生离校前,要提前做好摸底调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工作措施和工作进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强工作督促和检查,密切关注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推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二)广泛宣传动员。各地要制定宣传方案,明确宣传重点、宣传措施,通过持续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力争让每一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知晓计划并积极参与。要大力宣传就业促进计划的目标和主要内容,扩大社会影响。结合本地实际,制作宣传画、宣传册、公益广告等各类宣传材料,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街道社区、各类招聘现场张贴和发放。积极应用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青年人喜爱的形式广泛宣传。

(三)提高服务水平。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服务平台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确定专人负责,实行首问负责制。同一城市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之间要实现业务互通,数据共享,统一服务标准,让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服务。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精心组织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突出培训成效。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