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带走客户名单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作者(来源): 

江苏经济报

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3, 七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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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5月15日,张某与东方灯具厂签订了劳动合同,由张某负责公司产品在当地市场的开发、拓展和销售。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张某负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合同期满后,张某跳槽至与原厂经营业务大致相同的景业灯具厂,并把公司客户名单带走,从而使多家客户把业务合作对象转向了景业灯具厂,导致东方灯具厂业务大部分中断,造成巨额损失。东方灯具厂遂以张某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要求张某归还客户资料,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那么,跳槽带走客户名单是否侵犯商业秘密呢?

  [析 案]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作为商业秘密所保护的客户名单是指有关该客户企业的特殊需求信息的组合,不仅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还包括交易内容、习惯等信息,如需求数量及品名规格、价格政策、结算方式、供货渠道和交货方式等。

  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四个基本特性: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本案中,张某开发、拓展市场是张某作为东方灯具厂签约员工所必须承担的义务之一,应属于职务行为,由此所形成的客户名单的权利人当属东方灯具厂。东方灯具厂通过努力从不特定的客户中选择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这些客户就成为东方灯具厂特殊和稳定的客户群,东方灯具厂通过与张某签订保密合同,将这些客户群列入了公司机密范围控制起来,使其处于一种不为公众所知的独占状态,即东方灯具厂已经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已经完全具备了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故张某的所作所为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理应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