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3, 七月 3答: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 自创文章分类: 劳动法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