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3, 七月 3
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曾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下同)的个人,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社会保险关系经转移衔接后,缴费年限(含小城镇社会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折算后的年限)累计满15年,且实际按月缴费年限(含小城镇社会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月缴费后的折算年限)满5年的,可以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领取养老金。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可以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5号)规定继续缴费。